放弃政策
在第1231届德克萨斯州立法会议上通过的第80号参议院法案,限制了某些大学生在没有惩罚性成绩的情况下所能投降的次数。 在2007年秋季学期或之后首次完成高中课程或同等学历并首次进入德克萨斯州高等教育机构的本科生,均受参议院1231号法案的要求。
从 2007-2008 学年开始,受参议院法案 1231 约束的本科生在其本科学习期间将仅被允许六 (6) 次非惩罚性降级。 包含在最大降级数中的非惩罚性成绩将在成绩单上标明,成绩为 QI. 一旦学生累积了 6(六) QI 成绩,放弃课程的唯一成绩是 QF (这是一个 F 出于 GPA 的目的),无论学生在班级中的学术地位如何。 从大学退学时处理的丢弃将不计入非惩罚性丢弃的最大数量。
自动完成后不得放弃课程 Q 日期(由大学的学术日历设定)。
如果涉及情有可原的情况,非豁免学生可以放弃不包括在最大非惩罚性放弃次数中的非惩罚性成绩的课程。 在这种情况下,QE 的成绩将作为学生课程的官方成绩发布。 只有在涉及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并且降级得到相应学院院长的批准时,才能授予 QE 等级。
-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虚弱状况,影响学生圆满完成课程的能力。
- 学生负责照顾生病、受伤或有需要的人,这会影响学生圆满完成课程的能力。
- 该学生遭受了一个被认为是 *学生的家庭成员或被认为与学生有足够密切关系的人* 该人的死亡被认为是放弃课程的充分理由。
- 学生是德克萨斯州国民警卫队或美国武装部队的成员或家属,现役兵役被认为是放弃课程的良好理由。
- 学生的工作时间表发生了超出学生控制范围的更改,并且该更改会影响学生完成课程的能力。
- 学生有其他无法完成课程的情有可原的情况,并且该情况得到学院院长的批准。
*“学生家庭成员”定义为学生的父亲、母亲、兄弟、姐妹、祖母、祖父、阿姨、叔叔、侄子、侄女、表亲、继父母或继兄弟姐妹; “在其他方面被认为与学生有足够密切关系的人”被定义为包括三等亲内的任何其他亲属,加上亲密的朋友,包括但不限于室友、室友、同学或其他确定的人由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由机构批准。
当涉及并行或共同必修课程时,在确定受参议院法案 1231 约束的学生的非惩罚性课程辍学次数时,将适用以下规定。 (并行和共同必修课程是具有不同课程编号的课程,例如具有自己课程编号的讲座课程和必须同时参加的具有不同课程编号的实验室课程。)
- 如果学生在放弃任何一门课程时都被要求同时放弃两门课程,那么两次课程的下降将被计算为一次下降*。
- 如果学生不需要同时放弃两门课程,那么每门课程将被视为单独的放弃*。 但是,如果学生同时放弃两门课程,则下降将计算为一下降*。
大学退学:
如果学生认为有必要从大学退学,学生必须通知注册办公室并处理退学表格。 对于受参议院法案 1231 约束的学生,成绩为 QE 无论学生在课堂上的学术地位如何,都将在延迟注册期后的每门课程中获得奖励。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