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代表意图
《种族灭绝公约》于 1948 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决议的有效性因对其实际定义的争论而受到阻碍。 《种族灭绝公约》中“意图”的普遍接受含义是指特定类型的意图。然而,随着新的试验进一步加深我们对种族灭绝的理解,特定的 意图 最初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经常被检验。
“种族灭绝”一词由拉斐尔·伦金 (Raphael Lernkin) 于 1944 年首次创造。二战期间,伦金记录了纳粹党在被占领的欧洲的行动,并游说美国卷入战争。当时,这种情况还没有正式名称。意识到这一点后,伦金致力于创造一个术语并发表 被占领欧洲的轴心国统治:政府分析、补救建议。这本书中包含了莱姆金创造的用来描述正在发生的暴行的词:种族灭绝。种族灭绝是希腊词的组合 GENOS,意思是种族或部落,拉丁词意思是杀戮, ide。根据莱姆金的说法,这个词指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毁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纳粹的暴行被彻底揭露,盟军必须对这些罪行确定适当的惩罚措施。然而,纽伦堡审判仅对三类犯罪具有管辖权。纳粹党被正式判犯有“反人类罪”。审判结束后,许多人担心法律缺乏起诉纳粹在战前所采取行动的能力。莱姆金加大力度游说联合国,将种族灭绝定为国际法下的犯罪行为。最终,该公约获得通过,并将种族灭绝的定义公布为“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意图 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自《公约》通过以来,联合国一直饱受关于该定义的真正含义以及某些行为是否被视为种族灭绝或种族灭绝的法律辩论的困扰。不是。
《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目的是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然而,许多犯罪发生在(法律定义的)种族灭绝之前。一些旁观者以此为借口,拒绝参与制止暴行。因此,在大规模暴力开始之前,很少讨论预防性行动。预防行动必须优先于有关种族灭绝的一般对话。如果种族灭绝的定义更加清晰,法律辩论将会大大减少。然而,该定义的主要困难之一在于“意图”这一要素。
“特定意图”这个术语指的是种族灭绝肇事者试图摧毁一个群体的方式。经常出现的争论之一源于“特定意图”及其在确定某种行为是种族灭绝罪还是反人类罪时所发挥的作用。有时很难提供犯罪者意图的证据。这妨碍了暴行的预防,并使肇事者可以规避法律。尽管区分不同类型的“意图”以确认某件事是否是种族灭绝很重要,但“特定意图”使许多人逃脱了对其罪行的定罪。由于这些原因,人们对意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采取了更加基于知识的方法来确定什么是种族灭绝。已经尝试定义 意图 更接近拉斐尔·莱姆金等早期起草者最初提出的建议。这很重要,因为它使人们重新关注保护群体并在暴行发生之前制止它们。
文:茉莉花·阿尔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