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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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律


平权行动:

行政命令 11246(经 11375 修订) - 需要针对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平权行动计划,并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工作歧视。

402 年退伍军人调整法第 1974 条 - 要求采取平权行动,雇用合格的特殊残疾退伍军人和越战退伍军人,并在联邦援助计划中禁止基于越战退伍军人身份或特殊残疾退伍军人身份的歧视。

503 年康复法案第 1973 条 - 要求采取平权行动以雇用合格的残疾人并促进其就业,并禁止在联邦援助计划中基于残疾的歧视。

年龄:

1975 年年龄歧视法 - 禁止在联邦援助项目中基于年龄的歧视。

1967 年就业年龄歧视法 - 禁止基于就业年龄对 40 岁或以上员工的歧视。

失能: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 - 禁止在就业、公共设施、公共服务、交通和电信方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要求向合格的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

503 年康复法案第 1973 条 - 禁止在联邦援助计划中基于残疾的歧视,并要求采取平权行动来雇用和提升就业合格的残疾人士。

504 年康复法案第 1973 条 - 禁止在联邦援助项目中基于残疾的歧视。

性别:

1963年同工同酬法 - 禁止在向在同一机构中从事基本平等工作的男女支付工资时进行性别歧视。

1978年怀孕歧视法 - 禁止基于怀孕和相关条件的就业歧视。

1964民权法案第七章 -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就业歧视。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 - 禁止在联邦援助项目中基于性别的歧视。

种族、肤色、国籍:

1964民权法案第六章 - 禁止在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中基于种族、肤色或国籍的歧视。

1964民权法案第七章 -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就业歧视。

国教:

1964民权法案第七章 -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就业歧视。

402 年退伍军人调整法第 1974 条 - 禁止在联邦援助计划中基于越战时期退伍军人身份或特殊残疾退伍军人身份进行歧视,并要求采取平权行动以雇用合格的特殊残疾退伍军人和越战时代退伍军人并促进其就业。

德克萨斯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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