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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法


2008 年修订法案 (ADAAA)

2008 年 ADA 修正法案 –(公法编号:110-325)(第 4 节)(09/25/2008)修正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以重新定义“残疾”一词,包括定义“重大生活活动”和“被视为有这种损害”。

就“残疾”的定义制定了解释规则,包括: (1) 该术语应被解释为有利于根据该法案广泛涵盖个人; (2) 实质上限制一项主要生活活动的损伤并不需要限制其他主要生活活动才能成为残疾; (3) 偶发性或缓解性损伤如果在活动时会严重限制主要生活活动,则属于残疾; (4) 确定减值是否严重限制了主要生命活动,应不考虑特定缓解措施的改善效果。

《美国残疾人法》(ADA)

自1990年首次实施(公法101-336)以来,ADA的颁布旨在“明确,全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ADA背后的主要思想是:“任何合格的残疾人都不得由于这种残疾而被排除在参与公共实体的服务,计划或活动的利益之列,或被剥夺其利益,或受到歧视。由任何此类实体提供(42 USC 12132)。

《康复法案》第504条:

第504条于1973年颁布(公共法:93-112),以确保“在美国,没有其他任何合格的残疾人……不应仅因……残疾人而被剥夺受益,被排除在参与之外,或受到任何程序歧视的任何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活动”(29 USC 791)。

这两项行为以及其他州法律背后的基本思想是,教育机构应容纳具有其他资格的学生,以确保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学习机会。

伤残通知

大专院校中有关残疾学生的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学生有责任通知残疾,以便他们开始住宿; 此通知应通知该机构的适当办公室,该办公室已设立为处理残疾学生的记录和要求。 在学生将自己确定为残障学生之前,他们无权获得任何住宿。